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实施办法

2019年11月8日   点击人次: 191   


根据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了指导和切实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方针、原则

1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第一线,以适应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并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优生优先推荐的原则。

2引导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或创业。

3毕业生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艰苦创业的思想,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到基层去,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力量。

4毕业生要严格履行有关协议,诚实守信,讲究道德,遵纪守法。

5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倡导优生优用,凡达到我校择优就业条件的毕业生,学校将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对于毕业生的各种实际困难,学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事求是地尽量给予照顾。

二、就业政策

1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2毕业生可以根据学校推荐的用人需求信息落实就业单位,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就业单位落实后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等劳动协议,并列入就业计划 。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协议时要仔细考虑、慎重对待。

3、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直接由学校开据《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其档案和户籍可迁移到工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在两年内办理缓派手续,其档案和户籍可申请暂留存在学校两年,并可参加学校的就业推荐。如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由我院招就中心和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其就业。

4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转至就业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工龄连续计算,职称考评按政府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对残疾毕业生,学校按其所学专业,尽力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毕业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给予安置。